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天津大学北洋合唱团获国际金奖******
中新网天津2月3日电 (孙玲玲 焦德芳)日前,天津大学北洋合唱团在奥地利“2023勃拉姆斯国际冬季合唱节”比赛中为国争光,以“勃拉姆斯作品集组”总分第一名的优异成绩荣获金奖,合唱团指挥孙宸宇荣获最佳指挥奖。
据了解,十九世纪德国著名作曲家约翰内斯·勃拉姆斯,与巴赫、贝多芬一起被誉为“德国古典音乐三杰”。2023年是约翰内斯·勃拉姆斯诞辰190周年,为致敬这位伟大的作曲家,奥地利米尔茨楚施拉格市政府与世界音乐艺术教育协会共同主办2023勃拉姆斯国际冬季合唱节。本届赛事共吸引来自24个国家的170支合唱团参与其中。
天津大学北洋合唱团由任宝平、温宇川、郝音等艺术家指导,助理指挥孙宸宇指挥精心排演录制了勃拉姆斯作品《Sehnsucht(渴望)》投稿参赛。经全球专家团队历时半个月的评审后,天津大学北洋合唱团以最高分数获得“勃拉姆斯作品集组”第一名,荣获金奖殊荣。“作为一支来自亚洲的非专业大学生合唱团,我们演绎的德文作品在勃拉姆斯故乡获得国际认可、至高荣誉,这让我们倍感振奋!”天津大学北洋合唱团常任指挥温宇川表示“成绩的取得,更要得益于天津大学悠久的美育传统和‘以美化人、面向人人’的校园文化氛围。”
据介绍,天津大学北洋合唱团可追溯到百年前的北洋大学歌咏团,现已发展成为一支高水平的大学生艺术团体,多次受国家委派参加国际艺术赛事。合唱团获得多项国际合唱比赛金奖,被国际合唱联盟授予“世界合唱团”的荣誉称号。今天,他们的歌声已经成为了向世界展现中国大学生精神风貌的“艺术名片”。(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